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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之家
第六条开设敬老院,理应满足以下标准:
(一)有名字、居所、组织规章和管理方案;
(二)有合乎敬老院有关标准和标准规范,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、安全消防、疾病预防等标准的生活保障用地、设施和活动场所;
(三)有与进行服务项目相一致的管理者、技术和业务工作人员;
(四)有与服务项目信息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产;
(五)门诊量在10张以上;
(六)法律法规、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其它标准。